用電大戶條款將在 2021 年 1 月 1 日、也就是明天正式上路,要求用電大戶在 5 年內依用電契約容量建置 10% 再生能源,經濟部也在今日正式公告管理辦法。
政府在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修法中制定「用電大戶條款」,要求契約容量大於 5MW(=5,000KW) 的用電大戶,要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,或以購買綠電憑證、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,預計將涵蓋約 300 多家半導體、面板、鋼鐵、石化、紡織等企業,將創造約 1GW 再生能源交易市場。
目前經濟部已在協調業者做出修正後,正式公告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」,如期在明天上路,其中新版將採「總量計算」,同一廠商不同廠區設置可合併計算,以總量規劃義務履行方式,針對用電大戶自設再生能源,電力也可供給同一法人任一電號上現地自用。
若原本就設有再生能源設備,經濟部也提供最高 20% 折抵義務量優惠,若再搭配「早鳥優惠」,提早 2 年再享義務量打 8 折,兩者採合計扣減,因此最高可享 40% 減免。王美花表示,辦法生效後兩年也會再檢討義務量與辦法內容,看是否需要調整。
用電大戶業者須於接獲義務通知的次年度完成「義務執行計算書」申報,並於第 4 年度起,每年申報履行成果。
經濟部最後強調,透過推動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義務,引導善盡企業社會責任,並促使電力用戶提升綠電使用比例,降低製程碳排量,提升企業產品的環境價值,盼增進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力,以擠身國際綠色供應鏈。
資料來源:科技新報(首圖來源:pixabay)